相公镇气象灾害应急防御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范围内暴雨(雪)、寒潮、大风、大雾、霾、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低温(冰冻)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险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二、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村、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镇人民政府指导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镇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防御以及损失等情况,在2小时内向镇指挥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事件信息,镇政府向县党委、政府报告。 2、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3、分级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气象灾害的种类、级别和危害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1)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一般气象灾害,镇指挥部迅速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全镇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Ⅰ级、Ⅱ级、Ⅲ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气象灾害,镇指挥部迅速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全镇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支援请求。 4、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发生时,根据灾害所造成的影响和灾害类别,相关部门牵头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 5、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村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1)暴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民政所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学区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做好停课准备。 供电站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派出所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2)暴雪、低温、冰冻 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3)寒潮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村镇建设、农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卫生院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高温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供电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村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有序用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派出所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干旱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 ,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指导各地开展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6)雷电、冰雹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供电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针对农业生产种植做好雷雨大风、冰雹的预警措施。
(7)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供电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派出所加强对车辆的指挥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6、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7、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各村可根据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各村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8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9、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镇指挥部视情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四、后期处置 1、调查评估 灾害结束后,镇党委、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开展。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上报。 2、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依法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3、恢复重建 镇指挥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水利、供电、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五、应急保障 1、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2、交通运输保障 综合办会同有关单位保障人员转移以及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 3、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抗灾救灾的资金保障。 4、物资保障 各村、有关单位,特别是水利、民政、农业、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并督促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加强生活、医药、防护用品类救灾的储备,加强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 5、治安保障 辖区派出所加强灾区和社会治安管理,做好重点部位的警卫和人员聚集场所秩序维护,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 6、避灾场所保障 民政、水利等有关部门确定本镇各地的避灾(避险)场所,设立标志,确保防灾避灾的人员转移安置需要。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学校及社会公共场所,用于人员转移安置。 7、电力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落实抗灾救灾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六、监督管理 1、宣传、培训和演练 (1)各村、有关单位充分利用横幅、板报、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气象防灾减灾能力。 (2)各村及有关单位要把气象灾害、预警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以及工作管理、救援人员上岗和其他常规性培训工作,纳入总体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的培训内容,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各方面的培训,提高相关应急人员的素质。 2 、奖惩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村党支部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处置不力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等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